亳州一女子因涉嫌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被拘捕!

来源:火狐体育官网葡萄牙男足   更新时间: 2024-02-05 【关闭

  被告人张某某,女人,1980年**月**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80********,汉族,小学,大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号,住滕州市北辛大街**路**店。

  因涉嫌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于2021年5月19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同年6月25日被本院批准拘捕,同日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履行。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26日已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查看了悉数案子材料。

  经依法查看查明:2020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在冯卯镇国旗山水泥厂旧院、水泉镇崮城村老校园等处,经过必定的配比把苯甲酸钠、硫酸镁、葡萄糖、白糖等物质与水混合后浸泡加工木耳,以到达给木耳上色增重的意图,并以一般合格木耳名义对外出售。

  2020年8月、2021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将掺有苯甲酸钠等加工好的不合格木耳假充合格木耳向薛城区天衢商贸城美食街的我国兰州拉面出售30余斤。案发当日,山亭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在冯卯镇国旗山水泥厂旧院内抄获张某某加工完的木耳7164.2千克,经判定价值501494元,另抄获质料木耳、苯甲酸钠、硫酸镁、葡萄糖、白糖、账本等物品一宗。后经查验测验,抄获的加工完的木耳均为不合格产品。

  确定上述事实的依据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孙某某证言、辨认笔录、查看笔录及录像、扣押清单、聊天记载、转账记载、查验测验陈述、物价判定陈述、案子侦破状况阐明、办案阐明、户籍证明等书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成心运用苯甲酸钠等物质加工木耳,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对外出售,没有出售的不合格木耳,货值金额501494元,其行为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则,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当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