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公开5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来源:产品中心   更新时间: 2024-03-23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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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不断严格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全方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并促进企业增强守法意识,主动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市生态环境局整理了5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现公开如下:

  一、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未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2年10月15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内丘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坑木厂内大量废润滑油、聚乙脂原料桶、废液压浓缩液未存入危废间,涉嫌未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询问,该企业因员工认识不足,润滑油、聚乙脂原料桶、废液压浓缩液未存入危废间,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未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内丘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对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该企业处以罚款25万元。

  本案中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企业未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问题后,除了常规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听资料等证据外,分别对该公司危废储存方式和管理方式来进行严谨询问,环环相扣,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起到重要支撑作用,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也为其他类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查处提供了引导和示范。

  2022年10月31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柏乡县分局执法人员会同邢台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对柏乡县晨光热力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监督性执法监测,监测报告(邢环测字[2022]第56号)显示该公司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1.34倍。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柏乡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7万元。

  本案中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环节会同监测人员开展监测,实现了执法与监测联动,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能够准确对案件做多元化的分析,找到精准的法律和法规对案件进行判定,符合当前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对污染物超标排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震慑和遏制,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定期对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来维护和保养,杜绝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再次发生。

  2022年11月1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内丘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矸石热电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脱硫塔沉淀池内亚硫酸镁废渣倾倒至该厂区西侧空地,涉嫌违规倾倒、堆放固态废料。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询问,该企业因员工认识不足,将脱硫塔沉淀池内亚硫酸镁废渣倾倒至该厂区西侧空地进行临时存放。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违规倾倒、堆放固态废料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对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0万元。

  本案中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环节对证据收集充分,每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中记录都较为详实。尤其是调查询问笔录中,执法人员在发现该公司未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问题后,分别对该公司危废储存方式和管理方式来进行严谨询问,环环相扣,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起到重要支撑作用,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也为其他类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查处提供了引导和示范。

  2022年11月20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隆尧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调阅分表计电系统数据,发现隆尧县昌盛水泥制品厂搅拌机监测点位显示生产,涉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中“停产”措施。针对该线索,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发现该企业有明显生产迹象,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发现该企业2022年11月20日3时45分至8时期间开工生产,未依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邢台市工业公司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隆尧县分局依据《邢台市工业公司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该企业处以罚款3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实施了查封(扣押)。

  本案中执法人员采取人技结合的方式,实施非现场监管,充分的发挥分表计电系统远程监控功能,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及时锁定线索并赶赴现场核查,严厉打击企业未依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为其他类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查处提供了引导和示范。

  2022年12月6日8时,邢台市任泽区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Ⅱ级(橙色)应急响应。2022年12月10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任泽区分局执法人员通过电力系统调取邢台冠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用电情况,发现该企业12月6日、12月7日、12月8日、12月9日均有用电量,电量分别为4620度、3500度、3730度、4300度;经调查核实,该企业负责人承认在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后仍生产4天,对存在的未依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供认不讳。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邢台市工业公司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任泽区分局依据《邢台市工业公司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该企业处以罚款2万元。

  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对企业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实施科技执法,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协同执法,促进企业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要求,增强法治意识,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利用调取电量、视频监控等手段强化非现场监管方式,依法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